导读 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 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

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

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组成人员 最高法合议庭组成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 最高法合议庭组成人员


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至于哪些案件采用哪种形式的合议庭进行审判,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选民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法律没有作其他规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

通俗意义上来讲就是审案子的法官,只是有三个以上,所以叫合议庭,当然也有可能包含人民陪审员。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在案件开庭后就案件事实和案件判决进行评议,属于评议,不是审理,不管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都是不公开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意见记入笔录,不公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合议庭工作细则》也规定:“评议应秘密进行”。

(一)合议制

合议制: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分类:

1.混合式合议庭(陪审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2.单一式合议庭:只有审判员参与组庭

(二)独任制

独任制:与合议制相对应的审判组织形式,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制度。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独任制,但是适用独任制的案件并不限于简易程序案件,还包括大多数非讼程序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案件+大部分的非讼案件

2.非讼程序案件以独任制为主,单一式合议制为辅。

3.二审、再审程序中一律不能适用独任制;

4.中级及以上级别的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

(三)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

1.发回重审案件;

2.再审案件。

(四)陪审制适用范围

陪审制适用范围: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1.只要是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均可吸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包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

2.不限于基层法院,各级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均可有陪审员参加。

能否适用陪审制取决于案件审级、程序类型,与法院级别无关。

3.非讼案件和二审案件一律不得适用陪审制。

4.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不能在简易程序中担任独任审判员。

可适陪审:一审普、二审发重、一审再审

不适陪审:非讼/二审

(五)合议庭的评议原则

1.少数服从多数;

陪审员作为审判人员,与审判员享有同样地位、权利,如果陪审员意见属于多数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应当按照该意见判决。

2.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的审判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签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法律主观:

案件的审级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不同: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是直接从群众中选举产生,或者由人民法院临时邀请参与案件的审理,行使审判权的非专职审判人员。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另一种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这是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与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组织的重要区别之一。这一特点是由第二审的任务和性质决定的。无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3、重审或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应当按原审案件原来的审级确定,即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