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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3、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4、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5、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6、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7、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8、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9、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10、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11、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12、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13、第七条 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14、第八条 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15、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16、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